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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7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7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48 被告犯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經地方法院刑事庭合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惟選任辯護人有到庭,此時法院得否逕行判決?是否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告知程序?
(A)得逕行判決,並應行告知程序
(B)得逕行判決,不必行告知程序
(C)不得逕行判決,並應行告知程序
(D)不得逕行判決,不必行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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