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憲兵隊隊長甲為調查乙的竊盜案件,於經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不得核發搜索票,因為甲並非偵查主體,僅為偵查輔助機關,即便經檢察官之允許,亦不得 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B)法院不得核發搜索票,因為甲非屬司法警察官,即便經檢察官允許,亦不得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C)搜索票的核發與否屬於程序事項,法院核准該聲請者,受搜索人得提起抗告;法院駁回該聲請者, 偵查機關亦得提起抗告
(D)法院得核發搜索票,甲聲請搜索票之程序並無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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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21), C(18), D(171), E(0) #68723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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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3條(司法警察官)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聽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執行職務: 
  一、警察分局長或警察隊長以下官長。 
  二、憲兵隊連長以下官長。 
  三、鐵路、森林、漁業、礦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察官長。 
  四、海關、鹽場之巡緝隊官長。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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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825

第229條第1項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第230條第1項、第2項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第128-1條第1項、第2項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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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53
128-1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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