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產下一男嬰,上肢缺損,因不滿婦產科醫師乙先前 7 次產檢及超音波檢查均未發現胎兒異常,乃 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重傷罪的告訴。但檢察官依鑑定報告認為超音波檢查並非百分之百皆可發現胎 兒異常,醫師乙沒有違反注意義務,且胎兒非重傷罪的客體,甲也非重傷罪的被害人等理由,做出 不起訴處分。甲不服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10 日內提出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B)甲得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7 日內提出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 請再議
(C)甲於聲請再議後,若再議遭駁回,得於接受駁回處分書後 20 日內,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 審判
(D)甲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於接受裁定送達後 5 日內提起抗告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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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12), C(17), D(10), E(60) #687227
統計: A(20), B(112), C(17), D(10), E(60) #687227
詳解 (共 6 筆)
#4127837
修法囉,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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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8592
(A)甲得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10 日內提出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256Ⅰ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B)甲得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7 日內提出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256Ⅰ 10日
(C)甲於聲請再議後,若再議遭駁回,得於接受駁回處分書後 20 日內,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258-1Ⅰ 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D)甲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於接受裁定送達後 5 日內提起抗告→§258-3Ⅴ:「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甲為告訴人(非被告!),依§258-3Ⅴ後段,檢察官或告訴人針對駁回交付審判之裁定無抗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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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4833
102年 - 102年 - 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7 #18437 --37題
再議已改為10日。
本題建議新增一組答案(E)以上皆非,避免誤導其他摩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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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070
2023刑訴有修法喔
再議無理由改成提起自訴
再議無理由改成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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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5397
A選項修法後仍為錯誤,是不是因為跳過再議直接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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