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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7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7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37 甲產下一男嬰,上肢缺損,因不滿婦產科醫師乙先前 7 次產檢及超音波檢查均未發現胎兒異常,乃 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重傷罪的告訴。但檢察官依鑑定報告認為超音波檢查並非百分之百皆可發現胎 兒異常,醫師乙沒有違反注意義務,且胎兒非重傷罪的客體,甲也非重傷罪的被害人等理由,做出 不起訴處分。甲不服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10 日內提出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B)甲得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7 日內提出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 請再議
(C)甲於聲請再議後,若再議遭駁回,得於接受駁回處分書後 20 日內,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 審判
(D)甲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於接受裁定送達後 5 日內提起抗告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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