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因兒子 A 酒後精神亢奮,大吵大鬧,亂砸東西,遂以透明膠帶綑綁 A 雙手、腳踝及黏貼口部。因
A 酒後自主神經敏感降低,而產生嘔吐,由於口部遭膠帶黏貼,無法順利吐出,造成胃內容物倒吸
入鼻竇而窒息死亡。試問甲成立何罪?
(A)殺人罪
(B)剝奪行動自由致死罪
(C)僅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因 A 的死亡在客觀上不能預見
(D)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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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1821), C(551), D(115), E(0) #687217
統計: A(184), B(1821), C(551), D(115), E(0) #687217
詳解 (共 6 筆)
#1432244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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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482
樓上 題目是自己兒子 所以不是"尊親屬"
輩分比自己低是"卑親屬"
故法條只需要附帶刑法第302條 第1、2項就夠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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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871
加重結果犯為故意+過失的犯罪行為
如題,甲係故意為302卻過失造成271,所以該當302第二項 剝奪行動自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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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7365
喝酒會吐 置入客觀第三人應得預見其發生 具常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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