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裁定及其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未確定之裁定不服,原則上得為抗告
(B)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C)對於已確定之裁定不服,應提起再審之訴
(D)對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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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112), C(1679), D(409), E(0) #2687144
統計: A(207), B(112), C(1679), D(409), E(0) #2687144
詳解 (共 10 筆)
#5550741
文字遊戲
「再審之訴」:確定判決
聲請「再審」:確定裁定
這兩個詞意思是不一樣的,單純玩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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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訴」、「聲請再審」把他們當成專有名詞就好,這是固定的用法。
就像公務人員考績法裡面的「免職」及公務員懲戒法的「免除職務」,就算意思很像好了,但這也是專有名詞,只能背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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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398383
依據民事訴訟法507準用496I與497之規定,可得知民事訴訟中已確定之再審原則上沒救,但如果裁定所依據之事項,可適用於再審之規定,可以依據再審的規定提出再審。
已確定之裁定->原則沒救,例外可以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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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8502
裁定不服而想向法院爭執時,當事人可以「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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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110
對於已確定之裁定不服→聲請再審(同個訴訟戰場)
對於已確定之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另闢訴訟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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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0302
裁判分為【裁定】和【判決】
【裁定】: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結論,可不經言詞辯論,原則上當事人若不服可提「抗告」。
【判決】:針對「實體事項」所做出結論,必須經言詞辯論,原則上當事人若不服可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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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6958
判決-->上訴
裁定-->抗告
這是最基本的反射
裁定-->抗告
這是最基本的反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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