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國防部以報考人曾因車禍犯過失傷害罪, 受拘役50日之宣告為由,否准其報名參加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招生報考,依司法院釋字第715號意旨係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比例原則
(C)平等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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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1), B(6073), C(1447), D(165), E(0) #1916414
統計: A(431), B(6073), C(1447), D(165), E(0) #1916414
詳解 (共 9 筆)
#3729099
釋字715號,簡單來說,釋字認為國家軍人的召募,因為日後必然以武器衛國,且軍人品德、能力之優劣與國軍戰力之良窳關係至鉅。固然可以援引限制剔除不符合規定者(有前科之人),但這樣的限制仍須符合憲法的比例原則。
該釋憲案聲請人,只因「過失」傷害,被「拘役50天」,釋字認為,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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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5483
大法官的意思是
可以限制 , 但必須在合理範圍內
舉例來說
空姐限制身高 , 因為要協助乘客擺放行李
但限制罩杯就很莫名其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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