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非屬得請求損失補償之事由?
(A)警察追捕逃犯,依法開槍時,流彈擊中路人
(B)犯罪嫌疑不足經不起訴處分,曾受羈押 199 日
(C)因機場飛安事故徵用民間公司之失事搶救設備
(D)公有道路路面有坑洞,致機車騎士摔倒而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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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214), C(401), D(1469), E(0) #1710418
統計: A(59), B(214), C(401), D(1469), E(0) #1710418
詳解 (共 6 筆)
#2869016
A C
第36條(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A)、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C),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41條(即時強制而致損失得請求補償)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D)第3條(國家賠償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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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8211
B選項的法源是「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就寫「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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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3843
即時強制~損失補償
國賠~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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