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對於已消滅行政處分之救濟,如有權利保護之必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權益受侵害者得提起撤銷訴願
(B) 權益受侵害者得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C)權益受侵害者得逕行提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D) 權益受侵害者並無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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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233), C(1591), D(161), E(0) #1710421
統計: A(178), B(233), C(1591), D(161), E(0) #1710421
詳解 (共 5 筆)
#2828224
C更精確來說是要提起確認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1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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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9030
第6條(確認訴訟之要件)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第196條(撤銷判決中命為回復原狀之處置)nn
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n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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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2800
行訴法§6針對已經執行 無法回復 或已經消滅 (廢止 撤銷 失效)→相對人得提起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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