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社團法人總會之決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規定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為該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B)欠缺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則該決議方法當然違法
(C)該決議必先符合成立要件,始須探究該決議是否有得撤銷或無效事由
(D)該決議係社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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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87), C(63), D(73), E(0) #3428711

詳解 (共 3 筆)

#638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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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條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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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826
  • 正確答案:(B) ❌
    • 理由:根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 105 年度台上字第 948 號判決),總會決議必須有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此屬於決議的「成立要件」。
    • 如果欠缺法定或章程規定的最低出席人數,該決議應視為「不成立」,而非僅是「決議方法違法」(得撤銷)的問題。決議如果不成立,自始就不存在,也就無從談起是否「違法」或需「撤銷」。 
      69c8997ba9bb6.jpg國試論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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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辨析 ✅
  • (A) 法律規定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為該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正確。總會決議的成立,必須滿足人數門檻,這是法律行為成立的基本前提。
  • (C) 該決議必先符合成立要件,始須探究該決議是否有得撤銷或無效事由正確。法律邏輯上,必須先確認一個決議已經「成立」(存在),才有後續討論其「效力」(是否因違反法令而無效,或因程序瑕疵而得撤銷)的空間。
  • (D) 該決議係社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正確。社團總會決議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合同行為」(或稱共同行為),是由多數社員為了共同目的,朝向同一方向所做的「平行且協同」之意思表示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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