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住進養老院後,將其所有之 A 屋贈與其女乙,約定若甲有朝一日不願繼續住養老院,乙應將受贈取得之 A 屋返還於甲。嗣後,甲不適應而遷出養老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約定純粹繫於甲之意志,將致乙之法律地位不穩定,故該約定無效
(B)甲乙間之贈與契約效力未定,甲遷出養老院表示無意贈與,該契約自始無效
(C)乙受贈 A 屋並取得所有權有效,甲遷出養老院停止條件成就,贈與契 約與所有權移轉皆自始無效
(D)乙受贈 A 屋並取得所有權有效,甲遷出養老院解除條件成就,贈與契約與所有權移轉自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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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2), C(45), D(410), E(0) #3428712

詳解 (共 3 筆)

#6413656
甲住進養老院後,將其所有之 A 屋贈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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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362
答案為 (D) 以下逐一解析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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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
  1. 解除條件的性質
    甲乙約定「若甲不願住養老院,乙應返還 A 屋」,這在法律上屬於解除條件(民法第 99 條第 2 項)。也就是說,贈與契約先發生效力(乙取得所有權),但當「甲遷出」這個條件成就時,契約效力即告終止。
  2. 效力發生時間(不溯及既往)
    根據民法第 99 條第 2 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除非當事人另有特約,否則原則上是向後失效,而不是「自始無效」。
  3. 物權行為隨同失效
    在實務與學說上,若債權行為(贈與)附有解除條件,通常認為物權行為(移轉登記)亦隨同該條件成就而失其效力,乙負有將所有權移轉回甲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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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辨析 ✅
  • (A) 錯誤:這屬於「隨意條件」,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並不因影響地位穩定而無效。
  • (B) 錯誤:契約並非效力未定,而是已生效但附有解除條件。
  • (C) 錯誤:此為解除條件而非停止條件,且效力是從「條件成就時」消滅,而非「自始無效」。
  • (D) 正確:完全符合民法關於解除條件成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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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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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99條 1.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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