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警察職權行使法」明定,下列何種資料蒐集活動,須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
(A)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
(B)對特定人無隱私之行為或生活情形進行觀察
(C)蒐集集會遊行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
(D)通知特定人到場實施身分鑑識措施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90), B(3640), C(45), D(10), E(0) #2308551
統計: A(590), B(3640), C(45), D(10), E(0) #2308551
詳解 (共 3 筆)
#456433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跟監)
I.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II.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1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跟監得延長,最長 1 + 1 = 2年
III. 依第1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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