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18 號解釋,內政部訂定發布「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關於該處理原則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屬於法規命令之性質
(B)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申請許可
(C)就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不須申請許可,即可舉行
(D)偶發性集會遊行現場指揮活動之人,未盡負責人之法定義務,應負行政與刑事責任
統計: A(240), B(3155), C(650), D(409), E(0) #2308554
詳解 (共 5 筆)
(A)屬於法規命令之性質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為「行政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2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條
(法律)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3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3條
(法規命令)
各機關發布之 (法規) 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除外其餘為行政規則。
V(B)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 無須申請許可
正確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747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 3 點
三、偶發性集會、遊行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無須申請許可:
(一)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具有特殊原因。
(二)因特殊原因而自發性聚集,事實上未經召集。
(三)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
(C)就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不須申請許可,即可舉行
緊急性集會遊行,仍應申請許可,即時核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747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 4 點
四、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747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 2 點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
(二)緊急性集會、遊行:指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之集會、遊行。
(D)偶發性集會遊行現場指揮活動之人,未盡負責人之法定義務,應負行政與刑事責任
負責人違反集會遊行法,應負的法定義務,如下述集會遊行法第 27 條、第 28 條、第 32 條,皆為處罰鍰之行政責任,不包含刑事責任。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747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 6 點
六、本法規定,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負責人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偶發性集會、遊行於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之人,為集會、遊行負責人,應宣布集會、遊行之中止或結束;參加人未解散者,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 7 點
七、本法規定,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亦同。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 8 點
八、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利用偶發性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主管機關應依法處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7
集會遊行法 第 27 條
(處所﹑遊行路線,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負責人應負責清理。)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8
集會遊行法 第 18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8
集會遊行法 第 28 條
I.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II.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22條第2項但書之責 (解散者後,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2
集會遊行法 第 22 條
I.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II. 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32
集會遊行法 第 32 條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