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18 號解釋,內政部訂定發布「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關於該處理原則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屬於法規命令之性質
(B)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申請許可
(C)就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不須申請許可,即可舉行
(D)偶發性集會遊行現場指揮活動之人,未盡負責人之法定義務,應負行政與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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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3155), C(650), D(409), E(0) #2308554

詳解 (共 5 筆)

#4426822

(A)屬於法規命令之性質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為「行政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2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條

(法律)


法律得定名為條例通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3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3條

(法規命令)


各機關發布之    (法規)   命令,得依其性質,稱程、則、則、法、要、準或則。




除外其餘為行政規則。

 

 

 

V(B)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 無須申請許可

 

正確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747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 3 點

 

三、偶發性集會遊行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無須申請許可

(一)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具有特殊原因。

(二)因特殊原因自發聚集,事實上未經召集

(三)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事實上無發起人負責人




 

(C)就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不須申請許可,即可舉行

 

 

緊急性集會遊行,仍應申請許可,即時核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747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 4 點

 

四、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747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 2 點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

 

(二)緊急性集會遊行:指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目的集會遊行

 

 

 

 

 

(D)偶發性集會遊行現場指揮活動之人,未盡負責人之法定義務,應負行政與刑事責任

 

負責人違反集會遊行法,應負的法定義務,如下述集會遊行法第 27 條、第 28 條、第 32 條,皆為處罰鍰行政責任,不包含刑事責任。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747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 6 點


六、本法規定,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負責人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偶發性集會遊行於現場實際主持指揮活動之,為集會遊行負責人宣布集會、遊行之中止結束;參加人未解散者,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 7 點

七、本法規定,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亦同。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 8 點

八、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利用偶發性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主管機關應依法處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7

集會遊行法 第 27 條

(處所﹑遊行路線,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負責人應負責清理。)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18條規定者,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8

集會遊行法 第 18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遺有廢棄物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8

集會遊行法 第 28 條

 

I.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II.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22條第2項但書之  (解散者後,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2

集會遊行法 第 22 條

 

I.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II. 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32

集會遊行法 第 32 條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負責人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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