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條文內容,下列何者有誤?
(A)其所稱之兒童
係指未滿 12 歲之人
(B)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
管機關備查,違反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C)父母、監
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
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D)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
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且緊急安置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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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57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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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