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據民國113年所修訂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將幼兒納入本法的鑑定對象。
(B) 視覺障礙之鑑定基準之一為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3,或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C) 修正聽覺障礙之鑑定基準,納入單側聽損者。
(D) 修正條款中特別強調,各項障礙所造成之困難「影響個體參與學習活動」,方認定符合本法所規定之障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5), B(555), C(105), D(277), E(0) #3249785
統計: A(95), B(555), C(105), D(277), E(0) #3249785
詳解 (共 3 筆)
#6352105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
|---|
第 四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
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
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
查,綜合研判之。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
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
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
查,綜合研判之。
ㅤㅤ
ㅤㅤ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9187
1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