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據民國113年所修訂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將幼兒納入本法的鑑定對象。
(B) 視覺障礙之鑑定基準之一為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3,或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C) 修正聽覺障礙之鑑定基準,納入單側聽損者。
(D) 修正條款中特別強調,各項障礙所造成之困難「影響個體參與學習活動」,方認定符合本法所規定之障礙。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四條 本...
未解鎖
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