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教育基本法中第二條所指的教育主權,是指
(A)學生
(B)學校
(C)人民
(D)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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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4), B(83), C(9524), D(130), E(1) #128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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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 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 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 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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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1145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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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題幹在",點"後方可加上對象><
不然覺得題目無頭無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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