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有關聽覺障礙鑑定基準的敘述,下列何者是不正確的?
(A)以優耳最佳矯正之聽力損失值為準
(B)六歲以下聽力損失達二十一分貝以上
(C)七歲以上聽力損失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D)聽力檢查以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方式為主
統計: A(1099), B(51), C(39), D(381), E(0) #870098
詳解 (共 4 筆)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 ,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 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 後認定。
裸耳優耳為主
補充檢查方式:
可以分為電生理及行為檢查
(1)電生理檢查,有下列兩種類型。此檢查乃是由聽力師依儀器所記錄的生理反應結果做判定,不需要受測者主動配合,因此非常適合用來評估嬰幼兒。但因此檢查需要在安靜狀態中進行,故寶寶在進行檢查前需要服用鎮定劑 / 安眠藥。該藥量乃是依照寶寶檢查當天體重來計算的,家長可以放心讓他們服用。
*聽性腦幹反應檢查(ABR):藉由受測者對聲音所產生的電生理反應來檢查耳蝸及聽神經的功能。針對無法配合行為聽力檢查的人,例如:幼兒,則可透過此檢查預估聽力。
*穩定狀態的聽性誘發反應檢查(ASSR):其主要功能為透過儀器來預估受測者不同頻率的聽覺閾值範圍,一般來說以500至4000Hz為主。
(2)行為聽力檢查,由聽力師依照孩童聽到聲音後產生的行為反應來做判定,有下列三種檢查方式:
*行為觀察聽力檢查(BOA):藉由觀察孩童聽到聲音後在行為或表情有無改變的方式來檢查聽力。主要針對未滿6個月大或頭頸支撐度不足以自由轉動的孩童。
*視覺強化聽力檢查(VRA):以視覺增強物(會閃燈且會動的可愛玩偶)來訓練孩童聽到聲音後做轉頭尋找聲源的反應。主要針對6個月大至2歲的孩童。
*遊戲聽力檢查(Conditioned Play Audiometry):經由遊戲的方法訓練孩童聽到聲音後主動做出反應來進行聽力檢查。受測的孩童大約在2~3歲至5~6歲之間。
(3) 其他:
*耳聲傳射檢查(OAEs):檢查內耳中的外毛細胞功能是否正常,但測試的結果會被受測者的中耳狀況所影響。耳聲傳射檢查是新生兒聽力篩檢常用的檢查工具,平時進行完整聽力檢查時,聽力師或許會重複檢查,作為確認。
*聽阻聽力檢查(Impedance Audiometry):檢查受測者中耳的狀況,包含鼓室圖以及鐙骨肌反射檢查。其中的鼓室圖檢查為孩童每次聽力檢查必要的項目之一。
*斷層掃描(CT Scan) / 核磁共振(MRT)檢查:為兩種最常見的影像檢查來確認受側者的聽損病灶是否為內耳/聽覺系統構造性問題所導致,例如:受測者的耳蝸圈數(正常為兩圈半)及聽覺神經是否完好。
資料出處:雅文兒童聽語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