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發展遲緩兒童之鑑定,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
法》相關規定,以下哪一項敘述是不正確的?
(A)至少有兩項以上發展領域顯著遲緩
(B)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C)未滿六歲之兒童
(D)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0), B(135), C(128), D(69), E(0) #2350253
統計: A(420), B(135), C(128), D(69), E(0) #2350253
詳解 (共 2 筆)
#4154939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3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1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