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王君單身未申報去(109)年的綜合所得稅,其應納稅額業經國稅局核定後,王君始主張去年實際支出包括捐贈、醫藥費 及購屋借款利息(該屋供出租用)分別為2萬元、23萬元及12萬元,王君可否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又可扣除金額為 何?
(A)可列舉扣除37萬元
(B)可列舉扣除25萬元
(C)可列舉扣除12萬元
(D)僅能採標準扣除額1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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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38), C(18), D(165), E(0) #2900467

詳解 (共 1 筆)

#5639958
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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