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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中華財政學會 111(1)實用級「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類財稅專業證照測驗#107162 | 科目: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中華財政學會 111(1)實用級「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類財稅專業證照測驗#107162

年份:111年

科目: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22. 王君單身未申報去(109)年的綜合所得稅,其應納稅額業經國稅局核定後,王君始主張去年實際支出包括捐贈、醫藥費 及購屋借款利息(該屋供出租用)分別為2萬元、23萬元及12萬元,王君可否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又可扣除金額為 何?
(A)可列舉扣除37萬元
(B)可列舉扣除25萬元
(C)可列舉扣除12萬元
(D)僅能採標準扣除額1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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