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消滅時效之中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B)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C)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一年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D)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統計: A(727), B(1063), C(3220), D(1819), E(0) #1607872
詳解 (共 10 筆)
有關消滅時效之中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B)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C)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一年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D)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答案:C』
(A) 民法130條
(B) 民法131條
(C) 民法135條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D) 民法137條
參上方。
需刪請說。
@請求,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請求6個月後就沒了)
@起訴,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裁判確定完後就沒了)
@告知,訴訟結束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訴訟6個月就沒了)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時效,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你用其他方法,從新起算)
補上法條純參考
第130條(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131條(因訴之撤回或駁回而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第132條(因送達支付命令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第133條(因聲請調解提付仲裁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第134條(因申報和解或破產債權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第135條(因告知訴訟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136條(因執行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之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23 有關消滅時效之中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B)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C)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一年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斷。
(D)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第130條(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131條(因訴之撤回或駁回而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第132條(因送達支付命令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第133條(因聲請調解提付仲裁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第134條(因申報和解或破產債權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第135條(因告知訴訟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136條(因執行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之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40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於請求後幾個月內不起訴,視為時效不中斷?
(A) 1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9 個月
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 101 年 - 101年警察四等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8451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