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有關各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工具或方式運用的
搭配,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語文性向測驗可用以評估創造力優異
(B)個別智力測驗可用以評估學術性向優異
(C)全國性資訊競賽結果可用以評估「其他特殊才能」優異
(D)時間管理能力檢核表可用以評估領導才能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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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00), C(584), D(37), E(0) #3102871
統計: A(7), B(100), C(584), D(37), E(0) #3102871
詳解 (共 4 筆)
#6095271
(C)全國性資訊競賽結果可用以評估「其他特殊才能」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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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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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26 條,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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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稱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資訊、棋藝、牌藝等能力,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
前項所定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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