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根據最新《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特殊教育需 求評估報告中不需要包含下列哪一項?
(A)教育安置
(B)課程調整
(C)家庭現況
(D)轉銜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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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31), C(381), D(88), E(0) #3244888

詳解 (共 5 筆)

#6119379
第二十四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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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9232
  (113年新修) 特殊教育學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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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7911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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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3870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二十四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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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133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04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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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鑑定,應依轉介、申請或推薦,蒐集相關資料,實施初步類別研判、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完成包括教育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

2.前項鑑定,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應於每學年度上、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辦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3.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專業考量、資源分配或其他特殊需求而有入學前鑑定之必要者,應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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