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下列學生的聽力損失情況,何者符合聽覺障礙的鑑定基準?
(A) 小華五歲,左耳十五分貝,右耳二十分貝
(B) 小英七歲,左耳二十分貝,右耳二十一分貝
(C) 小明八歲,左耳二十分貝,右耳四十分貝
(D) 小麗十歲,左耳十五分貝,右耳五十分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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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2), C(24), D(223), E(0) #3440262
統計: A(17), B(32), C(24), D(223), E(0) #3440262
詳解 (共 4 筆)
#6551247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 五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力損失,致使聽覺功能或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純音聽力檢查結果,聽力損失達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優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未滿七歲達 二十一分貝以上;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任一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五十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力損失,致使聽覺功能或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純音聽力檢查結果,聽力損失達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優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未滿七歲達 二十一分貝以上;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任一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五十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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