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不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A)公司辦理減資案
(B)終止出租全部營業
(C)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D)解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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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3), C(10), D(32), E(0) #325728

詳解 (共 1 筆)

#3585349

公司法第 185 條 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 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 營之契約(B)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C)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n行之。

 

(D)第 199 條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n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 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A)第106條第3項 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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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8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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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全部營業等重要事項之特別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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