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4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83281 | 科目: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4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83281

年份:108年

科目: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24.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 槓桿型期貨 ETF)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期貨 ETF)表現者,為因應交易或投資策略所 需,從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外國期貨基金交易,或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所支付之總金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之限制。但從事上開交易或 投資,加計投資外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所支付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本期貨 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多少?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三十
(D)百分之四十
正確答案:登入後查看

詳解 (共 1 筆)

推薦的詳解#4375722
未解鎖
第 10-4 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指數...
(共 3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