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據我國《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鑑定辦法》,在鑑定文化殊異資優學生時,下列哪些做法較為適切?
(A)應加強鑑定輔導,應調整通過標準,不得調整評量工具
(B)應加強鑑定輔導,不調整通過標準,得調整工具及評量程序
(C)應加強鑑定輔導,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但不得調整評量程序
(D)應加強鑑定輔導,得調整通過標準、評量工具及評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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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4), C(10), D(10), E(0) #3405919
統計: A(2), B(24), C(10), D(10), E(0) #3405919
詳解 (共 1 筆)
#7307843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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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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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其程序、期程、評量項目及工具之調整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加強本條所定學生之鑑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因應學生身心特質及其需求、文化差異、族群特性或地區限制,彈性調整鑑定程序。
二、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本條所定學生之鑑定,必要時得延長鑑定期程,或召開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臨時會。
三、學生參與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無法適用既有評量工具時,應依其個別需求,調整評量工具之內容或分數採計方式,或改以其他評量項目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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