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關於舉證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原則上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B)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C)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D)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於任何情形均視為有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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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0), C(4), D(76), E(0) #1304931

詳解 (共 1 筆)

#2371560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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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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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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