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根據「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關於身心障礙學生的成績評量
規定之說明,以下何者有誤?
(A) 集中式特教班依 IEP 的教育目標加以評量。
(B) 應衡酌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優勢管道。
(C) 未接受資源班直接教學之學習領域,依普通班評量方式加以評量。
(D) 接受資源班直接教學之學習領域,由學校特推會擬訂普通班及資源班成績計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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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8), B(182), C(1782), D(713), E(0) #841533
統計: A(268), B(182), C(1782), D(713), E(0) #841533
詳解 (共 9 筆)
#1093293
http://mail.chjh.ntpc.edu.tw/~chjh222/score9(100525).pdf 未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之科目,由普通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彈性評量該領域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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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314746
身心障礙類:身心障礙學生應衡酌其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管道,擬訂個別化教 育計畫,依學生能力及需求調整評量內容及方式,其學習領域評量依學生能力採多 元方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集中式特教班學生,由特教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依特殊教育課程綱要規定之領域內容,訂定教育目標並實施評量。
2、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之學習領域,其成績評量
除衡酌該生之普通班平時及定期評量表現外,另需納入資源班教師所提供之評量 結果,並由各校特教推行委員會自行擬訂普通班及資源班成績合適比例;未接受 直接教學之學習領域,其成績評量由普通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彈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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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472
| 法規名稱: |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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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0065
已修法!
|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 |
| 七、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校應衡酌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管道實施評量, 並依學生能力及需求,調整評量之學習課程、內容及方式;其評量 調整措施,以及成績計算方式,應納入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 輔導計畫,並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二)身心障礙學生因其學習課程之學習節數完全由特殊需求領域替代時 ,該學習課程成績得採計特殊需求領域之評量結果。 (三)普通班特殊教育學生接受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直接教學之學習課程時 ,其成績評量除衡酌該生普通班之平時及定期評量表現外,應納入 資源班或巡迴輔導教師之評量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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