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據藥事法,下列有關藥品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藥事法所稱之藥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B)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為藥品廣告
(C)可藉由採訪美國科學家研發之某藥品來宣傳此藥品之效果
(D)藥品廣告刊登時,廠商名稱、藥品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也要一併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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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3), C(1733), D(28), E(0) #3380047
統計: A(5), B(53), C(1733), D(28), E(0) #3380047
詳解 (共 4 筆)
#6292649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A)藥物雖然包含藥品跟醫療器材,但現在醫療器材已有新的獨立法規,所以藥事法裡關於醫療器材的相關內容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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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C)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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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廣告應將廠商名稱、藥物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一併登載或宣播→(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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