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下列何者為藥商對於藥品安全監視的職責?①針對所蒐集的藥品安全性資訊進行評估及分析 ②繳 交藥品安全性定期報告 ③針對有安全疑慮之藥品採取風險管控措施 ④執行藥品風險評估及管控 計畫
(A)僅①②
(B)僅③④
(C)①②③④
(D)僅①③
統計: A(21), B(3), C(1804), D(24), E(0) #3380049
詳解 (共 5 筆)
關於藥商在藥品安全監視期間的任務,所有選項的依據都明訂於 《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中。我們來逐一看法條原文:
-
✅ ① 針對所蒐集的藥品安全性資訊進行評估及分析
-
對應法條原文(第 5 條): 「藥商訂定之藥品安全性監視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二、藥品安全性資訊來源及蒐集方式。三、前款資訊之評估及分析。」
-
-
✅ ② 繳交藥品安全性定期報告
-
對應法條原文(第 8 條第 1 項): 「藥品屬新藥者,藥商應於核發新藥藥品許可證之日起五年內,於第一年、第二年,以每六個月為一期,其餘三年,以每年為一期,繳交藥品安全性定期報告;期滿時,繳交藥品安全性總結報告。」
-
-
✅ ③ 針對有安全疑慮之藥品採取風險管控措施
-
對應法條原文(第 5 條第 4 款 與 第 7 條第 1 項): 第 5 條:「藥商訂定之藥品安全性監視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四、藥品有安全疑慮之管控措施。」 第 7 條:「藥品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要求藥商執行下列風險管控措施:一、發布警訊或其他相類之方式。二、修訂仿單。三、繳交藥品安全性報告。四、暫停使用及販售。」
-
-
✅ ④ 執行藥品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
-
對應法條原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 與 第 10 條第 1 項): 第 3 條:「前項藥品安全性監視,應包括下列事項:......三、第十條特定種類或成分藥品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之訂定、執行及報告繳交。」 第 10 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或核定特定種類或成分之藥品,要求藥商自公告或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訂定執行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 考場與法規速記總結:
從法條原文就可以清楚證明,選項 ①、②、③、④ 全部都是法規中白紙黑字明訂的藥商職責。
這題的核心概念就是:藥品上市絕對不是賣了就沒事!藥商必須當責,建立一套從**「主動蒐集分析訊號 (①) ➡️ 按時交報告 (②) ➡️ 遇到危險要主動出手管控 (③) ➡️ 執行政府規定的風險計畫 (④)」**的完整防護網,這就是藥物主動監視 (Pharmacovigilance) 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