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向其父A索取財物不成,惱羞成怒,當場夥同其朋友乙,將A殺害。對甲、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正犯,乙與A因無身分關係,只能論以該罪之幫助犯
(B)甲乙兩人均應以普通殺人罪之共同正犯論罪科刑
(C)甲乙兩人均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D)甲乙兩人雖是共同正犯,但乙應論以普通殺人罪,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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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27), C(88), D(2855), E(0) #350891
統計: A(125), B(27), C(88), D(2855), E(0) #350891
詳解 (共 2 筆)
#761242
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第一項 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第二項 不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一項 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第二項 不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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