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持偽造之借據請求乙給付借款,乙誤信該借據為真而交付金錢20萬元,試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法條競合
(B)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
(C)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屬不罰後行為
(D)僅成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屬不罰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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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390), C(112), D(180), E(0) #350894

詳解 (共 10 筆)

#897554
痾,不太對喔... 吸收犯是實務創見,學說是採不罰前後行為。整理如下:

貨幣/有價證券---
1.偽造&行使:偽造吸收行使(本應為後行為的行使吸收前行為的偽造,但因為偽造刑度重於行使,所以反過來論)。依學說,196/201II為不罰後行為。
2.行使&詐欺:實務認196/201II必包含339,故不另論339。學說認為就依原則,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想像競合就好,一樣會得到論196/201II的結果。
競合時時間順序由後往前較順:先行使與詐欺,論行使 >>> 再往前偽造與行使,論偽造 >>> 再往前預備199/204與偽造,論偽造。

文書---
1.偽造&行使:行使吸收偽造(後行為吸收前行為)。依學說,210為不罰前行為。
2.行使&詐欺:本題考點。因216不必然包含339(例如行使假證件不一定就是詐欺),故實務學說均採想像競合。修法前的舊實務判決多論牽連犯,當然學說仍是想像競合。
競合時時間順序由前往後較順:先217與偽造,論偽造 >>> 再往後 偽造與行使,論行使 >>> 再往後 行使與詐欺,論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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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584
行使偽造文書「不必然」會成立詐欺,有成立須另論,舊法會論以牽連犯,新法既已廢除,自只能論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故,210先吸收216論216(學說則認為217及210均是不罰前行為),再與339想像競合。
有疑義的話可去司法院網站搜「偽造文書&詐欺」,早期判例判決會論牽連,近期判決都會告訴你216和339是想像競合(至少我看十幾件都這樣說)。

行使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卡片,本質上就是同時在詐欺,一行為侵害兩法益,學說會依想像競合,但實務自己發明吸收犯理論而不另論詐欺。故,行使先吸收339之後再被偽造競合掉,最終論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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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1075
詐欺罪所保護的法益為財產法益與個人意思自...
(共 1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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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556
偽造文書後用以詐欺,這個行為同時就是在行使,所以你的實務和學說的兩行都在指同件事,結論卻不同,故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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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494
樓上說的真好,我來註記一下提醒自己:

實務:
偽造文書後,依文書詐欺→偽造文書、詐欺成立想像競合
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後,行使貨幣、有價證券→行使吸收偽造,僅成立行使貨幣、偽造有價證券

學說:
偽造文書後,依文書詐欺→同上
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後,行使貨幣、有價證券→偽造貨幣、有價證券跟行使貨幣、有價證券成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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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079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名〜〜異種想像競合(從一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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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687
實務上,216和339採想像競合。
行使與詐欺兩者係實施同一行為即成立兩罪,非前後行為關係。
不罰後行為(與罰後行為):某一犯罪行為後一般而言必會跟隨的犯罪行為之謂,如271不另論247、320不另論349搬運贓物。
不罰前行為則相反:如173前之177、271I前之271III、320前之337(ex.撿到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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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9671
偽造私文書+詐欺>想像競合行使偽造...
(共 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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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611
原來如此,謝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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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660
不客氣,我自己也順便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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