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李先生於 105 年 1 月 5 日贈與長女 50 萬元,2 月 25 日贈與次女 100 萬元,4 月 30 日贈與長子 150 萬元,請 問李先生應何時申報贈與稅?又稅額為多少?
(A)沒超過贈與免稅額,不需繳稅,亦不需申報
(B)沒超過贈與免稅額,不需繳稅,但必需於 105 年 5 月 1 日起 30 日內申報
(C)於 105 年 5 月 1 日起 30 日內申報,稅額 8 萬元
(D)於 105 年 12 月 1 日起 30 日內申報,稅額 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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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6), C(280), D(13), E(0) #2036621

詳解 (共 3 筆)

#4203437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
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
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
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
管稽徵機關申報。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
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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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4491
112年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
贈與淨額=(50+100+150)-244=56萬
贈與稅額=56萬*10%=5.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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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6090
贈與總金額=50+100+150=300...
(共 15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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