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種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的方式,必須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及主管機關核定?
(A)部分學科加速
(B)全部學科加速
(C)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
(D)部分學科跳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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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7), C(41), D(436), E(0) #2389053
統計: A(10), B(37), C(41), D(436), E(0) #2389053
詳解 (共 2 筆)
#4578433
整理→加速特推會;跳級鑑輔會
名稱: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 5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 ,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一~三加速、免修特推會通過且向主管機關報備)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四~五跳級鑑輔會通過且向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方式,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方式,經報鑑輔會審議通過及主 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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