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者為國民中學六班以下的行政組織?
(A) 設教務、訓輔二處與體育室
(B) 設教務、輔導二處與總務室
(C) 設教務、總務二處與輔導室
(D) 設教導、總務二處及輔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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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4), B(561), C(1007), D(6883), E(0) #46517

詳解 (共 10 筆)

#67850

(一)六班以下者,設教導、總務二處及輔導室。教導處設教務、訓導二組,必要時得置資訊教師。

(二)七班至十二班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教務處設教學設備、註冊二組,必要時得置資訊教師;訓導處設訓育、體育衛生二組;總務處設文書、事務二組;輔導室得設輔導、資料二組。

(三)十三班以上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資訊四組;訓導處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四組;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輔導室得設輔導、資料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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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013

國小:

10班以下

一、教導處→教務,訓育

二、總務處

三、輔導室

 

11-24班

一、教務處→教學,註冊,資訊

二、學務處→訓育,體育,衛生

三、總務處→文書,事務

四、輔導室

 

25班以上

一、教務處→教學,註冊,資訊,設備

二、學務處→訓育,體育,衛生,生活教育

三、總務處→文書,事務,出納

四、輔導室→輔導,資料

 

自:高明。教育精編(下)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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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32

國中和國小不太一樣,12班以下,13~24班,25班以上區分的是國小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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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668

國民教育法(1001130修正)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 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

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

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 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 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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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550
用概念去記就好了,一個學校不能沒有維修器材的,總務處一定有,輔導也是必有
教務、訓導在少班級會合併,最多的25班就多出設備,實習時候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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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81

(舊法規)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十條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國民小學行政組織:

()十二班以下者設教導、總務二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教導處分設教務、訓導二組。

()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教務處分設教學、註冊二組;訓導處分設訓育、體育、衛生三組;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二組。

()二十五班以上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教務處分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訓導處分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四組;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輔導室得設輔導、資料二組。

二、國民中學行政組織:

()六班以下者設教導、總務二處及輔導室。教導處分設教、訓導二組。

()七班至十二班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教務處分設教學設備、註冊二組;訓導處分設訓育、體育衛生二組;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二組;輔導室得設輔導、資料二組。

()十三班以上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教務處分設教務、註冊、設備三組;訓導處分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四組;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輔導室得設輔導、資料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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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806
國民教育法(100年11月30修正)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 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 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 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 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 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 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 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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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991

奇怪...我的資料怎麼是12班以下設教導與總務量處呢?(資料來源:高明 教綜精編下冊 第二章學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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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206
在「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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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77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12條理找不到相關內容耶> <   舊的有找到,但新的法規好像沒有了...

關於國小10班以下教導處 總務處 輔導室 之類的 都找不到在哪個法條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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