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現行有關警察機關組織與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廣播電臺屬機構之性質
(B)內政部警政署各保安警察總隊之組織,以組織通則定之
(C)警察派出所經上級警察機關授權得准駁集會、遊行之申請
(D)內政部警政署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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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9), B(570), C(133), D(598), E(0) #858728

詳解 (共 10 筆)

#3256039

三級機關:處務規程 

四級機關:辦事細則 ---------------- 局:規程 總隊:準則

編個小口訣:陳菊整隊(程局 準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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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622
A:警政署之署屬機關總共有四個機構1.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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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3814

內政部警政署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警政署三級機關 應以處務規程定

四級機關--->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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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1919

V(A)警察廣播電臺屬機構之性質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00159&flno=2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14 款

 

 

I.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十四、所屬臺灣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II. 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1. 警察專科學校

2. 警政署警察通訊所

3. 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

4. 警察機械修理廠

5. 警察廣播電臺


上述5個機構




(B)內政部警政署各保安警察總隊之組織,以組織通則定之

 

 

不正確

 

組織準則

 

口訣:程局準隊

 

陳菊準隊

 

規程:警察局,準則:總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00166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00167

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0016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36&flno=5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5 條

(機關組織法規之名稱)

 

I. 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組織法律定名為法。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法律定名為通則。

 

 

II. 機關組織以   (法規)   命令定之者,其組織   (法規)   命令定名為規程。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命令定名為準則

 

 

III. 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





(C)警察派出所經上級警察機關授權得准駁集會、遊行之申請

 

 

不正確

 

限於室外集會、遊行的主管機關:


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2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8

集會遊行法 第 8 條 第 1 項

(集會遊行法 第 8 條:免申請許可的室外集會、遊行:依法令、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其他、宗教、民俗、婚、喪、喜、慶 , 與   免申請許可之室內集會)


I. 室外集會遊行,應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II.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3

集會遊行法 第 3 條 第 1 項

(集會遊行法的「主管機關」)


I.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II.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2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室外集會、遊行的主管機關:

1. 警察局

2. 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橫跨」「同縣市」「2個以上」「警察分局」的轄區,許可、不許可權的主管機關在「警察局」。


遊行跨越不同縣市的行政區,應分別向所轄「警察分局」分別都申請。


舉例1:

 

遊行經過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萬華區,

 

最後到新北市三重區,

 

應分別向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皆必須申請。

 

 

 

 

舉例2:

 

遊行經過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萬華區,

 

最後到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市新莊區,

 

應分別向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皆必須申請。

 

 


集會、遊行跨越同縣市2個鄉、鎮、市以上,向該「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

 

 

集會、遊行跨越同直轄市2個區以上,向該「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申請

 

 

題目:

 

1.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申請

 

2.臺北市大同區、臺北市中山區至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政府警察申請

 

分別集會、遊行所經過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市政府警察局」皆需申請

 

因此分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都必須申請

 

 

 

 

 

 

 

 

 

(D)內政部警政署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

 

 

不正確

 

處務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10108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10108&flno=1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 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36&flno=8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8 條

(內部單位及業務分工)


I. 機關組織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組織以  (法規)  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

 

II. 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00159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36&flno=4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4 條

(機關組織之法令授權)


I.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   (法規)   命定之:

 

一、1級機關2級機關3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例如: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8D%A8%E7%AB%8B%E6%A9%9F%E9%97%9C#%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4%BA%8C%E7%B4%9A%E7%8D%A8%E7%AB%8B%E6%A9%9F%E9%97%9C

 

 

II.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

 

 

 

 

 

中央1級機關:行政院


(組織以「法律」定之,行政院組織法)


(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行政院「處務規程」)



中央2級機關:內政部


(組織以「法律」定之,內政部組織法)


(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內政部「處務規程」)



中央3級機關:警政署


(組織以「法律」定之,警政署組織法)


(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警政署「處務規程」)




中央4級機關:刑事警察局



(組織以「法規命令」定之,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


(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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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484
B,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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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638
D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8條 處務規程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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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2467
局-規程總隊-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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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9064
保安警察總隊、港警總隊等次級機關組織是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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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5148
C.警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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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544
1999年臺灣省虛級化後,於1999年7月1日改隸內政部警政署並更名為「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並於2001年改以《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條例》為組織法源。2013年,配合警政署組織調整,該台降編為四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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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25694
未解鎖
廣播電台 是機構 警政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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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754626
未解鎖
(A)警察廣播電臺屬機構之性質(B)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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