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關韋伯 (M. Weber) 官僚制度是建立在合法理性權威基礎上的原因,下列說明何者有誤?
(A)職務選任依憑個人才能
(B)職務權威均被清楚的規範
(C)領導者被賦予運用合法的權威
(D)行政因應不同執政黨而有不同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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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8), C(19), D(453), E(0) #130663

詳解 (共 1 筆)

#584044

 

有關韋伯 ( M. Weber ) 官僚制度是建立在合法理性權威基礎上的原因,下列說明何者有誤?

(A) 職務選任依憑個人才能 ~正確。

(B) 職務權威均被清楚的規範 ~正確。

(C) 領導者被賦予運用合法權威 ~正確。

(D) 行政因應不同執政黨而有不同執行方式 ~錯誤。

 

ANS : (D)

 

~解析 :

 

(A) 韋伯 ( Weber ) 官僚制度」→「職務選任」依憑「個人才能~正確。

:

「量才用人」,「用人唯才」(Expert Training)、「人員專任」(Full-Time Employment):

一、「組織」的「用人」是根據「人員」的「專業技能」、「資歷」,不得「任意解僱」,其「升遷」按「個人」的「工作成就」而定。

二、「任用」、「薪資」、「獎懲」,「升遷」:

()「官僚」的「任用」基於「考試」與「訓練」,具備「專業知識能力」;

()「薪資」按「職位高低」、「年資深淺」,「給付一定」的「工作報酬」;

()「獎懲」按官僚(人員)「工作績效」之「優劣」,「公正施行」;

()「升遷」是依「年資」及「工作績效」,不靠「人事關係」。

三、冀使「行政人員」能「安心工作」,並將「工作」視為「終身志業」。

四、「組織」任用「人員」應「唯才是問」,唯有受過「專業訓練」,且具有「真才實學」或「學歷證書」者,方能於通過「組織甄試」後「獲得任用」。

五、「成員」的「任用」是「上司派任」,而「非」出於「選擇」,以期能「向心」於「組織」及「上司」,而「不致受制」於「選民」或「服務對象」。

六、「人員」既經「組織任用」之後,就應成為「專任」而非「兼任人員」,同時由「組織」而「非」由「被服務對象」(Clients)支薪,如此才能「保障」其對「組織」的「忠心」。

七、此外,「組織」亦要建立「升遷」與「退休制度」,依「成員」的「工作績效」或「年資」而「升遷」,以「鼓勵成員」的「努力」及對「組織」的「忠誠」。

 

 

(B) 韋伯 ( Weber ) 官僚制度」→「職務權威」均被「清楚」的「規範」~正確。

:

「專業分工」和「技術訓練」:

一、「部門分工」、「人員專業化」,依「專長」而「合理分配」。

二、 組織內「每個單位」、「每位職員」有「固定」的「職務分配」,明確「每一個人」的「權力」和「責任」。根據「嚴格」的「分工制度」,所「僱用」的「職員」須具「熟練」的「專門技術」。

 

 

(C) 韋伯 ( Weber ) 官僚制度」→「領導者被賦予運用「合法」的「權威~正確。

:

一、韋伯(M.Weber)「理性官僚制度」之意義:

() 「德國」的「社會學家」韋柏 ( weber ) 所提出的「官僚制度」(Bureaucracy),是屬於一種「理想型」的「組織模型」。

() 理想型官僚制度」,是「建立」在「合法理性權威」觀念的基礎上。

() 憑藉著「經驗」和「邏輯」的「推論」所建立,並非描寫某一「特定的」、「既存的」組織。

() 其「實際」的「情形」,故「官僚」一詞,「原本」並「不」帶有任何「褒」或「貶」的「意味」在內。

二、「法定權威」:

()「法定權威」以「理性」為「基礎」,建立「法制規範」,人們「服從」領導者,並非「傳統信仰」使然,亦非對「領導者個人」的「崇拜」,而是肇因於「法規」對「領導者」此一「職位」所賦予的「權威」。

() 亦即「權威」的「基礎」來自於:「服從我,因為我是你們法定的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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