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對新舊課程的實施成效和價值的探討,常需要蒐集和比較正反兩面的資料進行分析和質問,因而採取對抗式的評
鑑(adversary evaluation)是可行的評鑑模式。此模式的實施程序通常會經歷四步驟,產生問題、選擇問題、準
備辯論及下列何種步驟?
(A)分析
(B)評鑑
(C)聽證
(D)行動
統計: A(1036), B(2307), C(6782), D(1271), E(0) #1995563
詳解 (共 10 筆)
【課程評鑑模式】
● 對抗式模式(adversary model) 提出者: 歐文斯Owens與伍爾夫Wolf
又稱司法式評鑑,邀請課程設計者與課程評鑑者針對課程方案,進行正反兩面的論辯。
可促進教育政策更公開、更溝通;唯對抗式評鑑需注意兩對抗團體的能力,以免造成教育政策不是輸在政策是輸在個人的能力。
● CIPP模式(CIPP model): 提倡者: Stufflebeam 性質:階段性評量
特色:課程評鑑的功能在於幫助課程決定,進而促進組織的改革。 口訣:背書過程
步驟:(1)目標決定階段→背景評鑑 (Context Evaluation)
(2)內容決定階段→輸入評鑑 (Imput Evaluation)
(3)實施決定階段→過程評鑑 (Process Evalution)
(4)循環決定階段→成果評鑑 (Product Evalution)
●差距模式(discrepancy model) 提出者: Provus
由目標本位評鑑發展而來,其旨在於比較方案「標準」和實施「表現」,分析其中的差距,做為課程方案改進的依據。
優點:在於強調標準,能矯正以往評鑑人員忽略課程方案內容之缺失。
缺點:在於方案比較階段,不易找到其他相關的課程方案進行兩者成本效益的比較。
●認可模式(accreditation model) 性質:自主性評量
符合目標,強調自我改善。訂定課程認可的最低標準,由學校自主運作,九年一貫課程以及學校本位課程即採取此模式。
步驟:(1)目前課程的自評 (2)專家訪視 (3)認可協會判定是否合格,並訂定時程改進(複評)。
●外貌模式(countenance model) 提出者: 史鐵克(Stake)
1.強調外在效標的判斷模式。
2.結合「歷程本位的評鑑」與「結果本位的評鑑」之特色。
3.兼具描述與判斷兩功能:
描述分為:意圖(各種有意義計劃)、觀察(實際教學情境觀察)
判斷分為:一般標準(優良教育的條件)、實際判斷(相對標準與絕對標準)
4.先在因素→過程因素(交流因素) →結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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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在因素 (背景資料) |
學生與教師、學科材料互動前先前存在的情境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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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交流 因素 |
學生和教師、教材、輔導諮商人員等要素互動時所產生。 例如:參觀訪問、班級討論、影片欣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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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因素 (達成的影響) |
課程方案透過教學實施之後所達到的影響。 例如:學生習得的能力、成就、態度或抱負。 |
優點:利用描述和判斷的資料,可了解課程方案的理論基礎,並了解其背景及目的,以評鑑其教育理想意圖與實際現象的一致性與關聯性
限制:協調教育科技專家、測驗專家、心理學者、教師及人類學者進行協同研究與評鑑,有其實際困難。
●感應式/回應式評鑑(responsive evaluation) 提出者: 史鐵克(Stake)
1974年修正外貌模式後提出。聘請校外的專業評鑑人員來負責學校的評鑑,並更試著去回應方案內外利害關係人所關注的議題,更導向於方案的活動,以及更能反應方案中人們的各種不同價值觀點。
1. 核心概念:服務取向、議題取向、外來人員進行評鑑。
2.特點:
(1)方案活動
(2)重視參與者資訊需求 → 參與取向評鑑
(3)參照現場情境、不同價值觀報告方案 → 自然情境
●評鑑研究中心模式CSE (UCLA模式)
包含五項工作:評估、計畫、改進、實施、授證。
●德懷術評鑑/德菲法Delphintechnique
指研究者針對某一主題,請多位專家進行匿名、書面方式(結構試問卷)表達意見,並透過多次的意見交流而逐步獲得最後結論的研究方法。
強調以下五項基本原則:
1、匿名原則
2、複述原則:(蒐集→公布→修正)
3、控制回饋原則
4、團體回答統計原則
5、專家共識原則。
●闡明式評鑑(Illuminative evaluation) 提出者: Parlett、Hamilton
重視教學系統與學習環境。發現並記載師生參與的經驗、洞察並討論革新方案的特點。方法包含觀察、晤談、問卷和測驗、文件分析。
將審判程序應用於評鑑上形成所謂的「對抗式評鑑」。其是從二面的觀點來看評鑑的項目,要求特定的個人,針對評鑑的問題做出判斷。
模式四階段:產生問題、選擇問題、準備論證及聽證階段。
優點:問題相關的證據論點有競爭力,可提升論點的品質。
缺點:提出論證者的表達技巧優劣,會影響其他人員的判斷,而且參與人士較多,經費開銷頗大。
渥爾夫Wolf(1975)對抗式評鑑【又稱司法式評鑑】
1. Wolf(1975)將審判程序應用於評鑑上形成所謂的「對抗式評鑑」(adversary
evaluation)。
2. 其是從二面的觀點來看評鑑的項目,要求特定的個人,針對評鑑的問題做出判斷。
這個模式的四個階段是:產生問題、選擇問題、準備論證及聽證階段。
3.優點:問題相關的證據論點有競爭力,可提升論點的品質。
缺點:提出論證者的表達技巧優劣,會影響其他人員的判斷,而且參與人士較
多,經費開銷頗大。
◎ OEWENS:提出對抗模式用在教育評鑑的七個方法:
1.探究新課程或既存課程的價值
2.選擇新教科書
3.估量革新與現存制度之相合性
4.揭示由不同代表對於同一資料的不同解釋
5.告知教師、督學以及行政人員
6.解決效能表現契約
7.達成可執行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