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民國90年6月政府開始宣導的小汽車乘載兒童應設置安全座椅的措施,並於6月1日起開始取締,請問安全座椅設置規定應是附載幾歲(含)以下兒童?
(A) 四歲以下
(B) 四歲半以下
(C) 五歲以下
(D) 五歲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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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7), B(343), C(898), D(345), E(1) #29157
統計: A(3977), B(343), C(898), D(345), E(1) #29157
詳解 (共 6 筆)
#582234
1歲以下或體重未達10公斤的嬰兒乘坐汽車,應放置於車輛後座的嬰兒臥床;而逾1歲至4歲以下且體重在10以上至18公斤以下的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的幼童座椅,每一安全座椅以乘坐1位為限;而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的幼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使用安全帶,違反者罰駕駛500元。
參考:http://www.safe.org.tw/oldtalk/talk_view.asp?id=21
參考:http://www.safe.org.tw/oldtalk/talk_view.asp?i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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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490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 第 31 條 |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 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 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 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 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 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
| 第 31-2 條 |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幼童,係指年齡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 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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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326
安全座椅設置規定-4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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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56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依據「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准此,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使用安全帶時,應注意安全帶與身體相關位置,避免於脖子附近,應使用可調整高低之安全帶,或坐於兒童安全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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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323
歲以下或體重未達10公斤的嬰兒乘坐汽車,應放置於車輛後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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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民國90年6月政府開始宣導的小汽車乘載兒童應設置安全座椅的措施,並於6月1日起開始取締,請問安全座椅設置規定應是附載幾歲(含)以下兒童? (A) 四歲以下 |
嬰兒臥床;而逾1歲至4歲以下且體重在10以上至18公斤以下的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的幼童座椅,每一安全座椅以乘坐1位為限;而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的幼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使用安全帶,違反者罰駕駛500元。
參考:平均每天測驗的題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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