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特殊教育法》(民 112)第 38 條,下列選項何者非學校 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需求提供的支持服務?
(A)家庭支持服務。
(B)社區無障礙環境。
(C)適應體育服務。
(D)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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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50), C(81), D(43), E(0) #3136034

詳解 (共 4 筆)

#5897668
特殊教育法第 38 條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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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家庭支持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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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9823

第 38 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二、適性教材服務。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適應體育服務。
七、校園無障礙環境。
八、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服務。
前二項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免費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助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及前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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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EN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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