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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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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金門縣國民小學暨公立幼兒園_教師聯合甄選:國小教育專業科目#10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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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1年 - 111 金門縣國民小學暨公立幼兒園_教師聯合甄選:國小教育專業科目#108902 |
科目: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1年 - 111 金門縣國民小學暨公立幼兒園_教師聯合甄選:國小教育專業科目#108902
年份:
111年
科目: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
32、黃老師自認遵照學校規定實施正常教學,嚴格執行班級常規和紀律,並勤於督導、管教學生行為,卻不受學生 歡迎,惹得家長到處陳情,造成班級氣氛躁動不安。學年度結束,黃老師經由校事會議決議送學校考核委員 會,被考核四條三款(留支原薪)。請問,在收到考核通知書 30 天內,黃老師可以尋求何種救濟管道?
(A)備妥資料提教師申訴
(B)提起侵權損害的賠償
(C)提出國家賠償的訴訟
(D)召開記者會陳訴冤情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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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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