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桃園市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
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依
法宜由哪一單位訂定?
(A)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B)各區中心學校
(C)教育部
(D)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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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0), B(121), C(226), D(163), E(0) #2928464
統計: A(810), B(121), C(226), D(163), E(0) #2928464
詳解 (共 6 筆)
#6079038
【特殊教育法】112.06.2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適用範圍、對象、教學原則、輔導方式、人員進修、成效檢核、獎勵辦理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並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教育需求,學校校長應協調校內各單位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並得經鑑輔會評估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學校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者,園長應協調提供教保服務人員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並得經鑑輔會評估調整身心障礙幼兒就讀之班級人數;該班級調整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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