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該通
知之性質為何?
(A)行政命令
(B)行政處分
(C)事實行為
(D)行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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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407), C(6550), D(21), E(0) #2331967
統計: A(104), B(1407), C(6550), D(21), E(0) #2331967
詳解 (共 3 筆)
#4096008
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雖規定:「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惟須注意:人民無論是對「事」或對「人」所為之陳情,受理陳情案件之機關,仍得依職權決定為如何之處理,並不受當事人主張所拘束。簡言之,人民可以陳情之範圍十分廣泛,惟僅屬非正式行政救濟管道,受理機關固應依本規定加以處置,但並無依其陳情而負有實體准駁決定之義務,且所為處理結果之通知,並不具有規制之法律效力,因此並非行政處分,陳情人如有不服,尚不得提起訴願。
出自: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廉政專欄(109.03)
貳、 法令園地: 淺析人民陳情之法令規範 ◎陳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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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1454
因為沒有做出法律上的變動所以是事實行為。
如果是認可有理由而做的後續動作則可視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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