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A地為甲所有,乙向甲承租該地,於租賃關係消滅後,乙仍在該A地上種植B樹。嗣後,甲將A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丙與甲約定由甲保有B樹所有權;惟甲又與不知情之丁訂立B樹之買賣契約。此際,何人對於A地上之B樹有所有權?
(A)甲
(B)乙
(C)丙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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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8), C(52), D(48), E(0) #3428603
統計: A(19), B(8), C(52), D(48), E(0) #3428603
詳解 (共 2 筆)
#7258094
正確選項為 (C)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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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此案例涉及物權法的「添附」原則,特別是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
- B樹的性質:B樹種植在土地A地上,且為植物,依照台灣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此外,依據實務見解(如法務部相關函釋及法院判決),種植於土地上的樹木,除非有特別約定或權源(如地上權),否則自種植時起即與土地結合,成為土地的重要成分,原則上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所有。
- 乙的種植行為:雖然是乙種植,但在租賃關係消滅後,乙持續在地上種植,並無合法權源。因此,B樹自始即應屬於土地所有權人甲所有。
- 甲與丙的土地交易:甲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依「所有權及於其成分」原則,B樹作為A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權隨同土地所有權一併移轉給丙。
- 甲與丙的約定:甲與丙約定由甲保有B樹所有權,此約定僅具有債權效力,不能改變物權的歸屬。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B樹的物權所有權已屬於丙。
- 甲與丁的交易:甲將B樹出賣給不知情的丁。此時甲已非B樹的所有權人(因B樹已隨土地移轉給丙),屬於無權處分。丁雖然是善意不知情,但因B樹是土地的成分,並非獨立的動產可以善意取得。
結論:B樹的所有權已隨土地移轉登記予丙,丙才是A地上B樹的合法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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