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學生輔導法,下列陳述何者不正確?
(A)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 導。
(B)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 行等事項。
(C)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D)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輔導主任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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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69), C(83), D(1434), E(0) #2956221

詳解 (共 4 筆)

#5552009
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前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出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58   學生輔導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11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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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2163
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前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第一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為統整校內各單位相關資源以推展學生輔導工作,得準用前三項規定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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