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台北市立大明中學的教師,若對學校不當處置提起申訴,應先向哪一級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
(A)教育部
(B)大明中學
(C)台北市政府
(D)中部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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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7), B(4276), C(9017), D(437), E(0) #22540

詳解 (共 10 筆)

#103833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縣(市) 、 省(市) 、 中央 三級

so

台北「市立」 大明中學 => 台北「市」政府 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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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54


我是這樣記啦~

因為學校都判你出局了,

再跟學校魯沒有用,

要找上一級的單位申訴才行。

學校   的上一級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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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194
既然是學校不當處置,就不會對學校提出,而是對再上一級的地方政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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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27
專科以上學校才有設申訴評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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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949


 第    9    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其上級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三、對於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縣 (市) 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省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四、對於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五、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第   10    條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提起再申訴者,其再申訴之管轄,準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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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26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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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06
各級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教師申訴...
(共 2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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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9386
專科學校以上才會設申評會;中等以下學校則無,所以要到最初階/級的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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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9
學校教師要申訴,是直接向地方教育申訴委員...
(共 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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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08
喔喔!! 所以只有專科以上學校才有設  高級中等以下是設在該校所屬主管機關    懂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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