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測驗的安全性與受試者的福祉相衝突時,測驗使用者應以維護受試者的福祉為重。此符合測驗使用的哪一項原則?
(A)倫理原則
(B)專業原則
(C)社會原則
(D)道德原則
統計: A(6053), B(664), C(612), D(2131), E(1) #22543
詳解 (共 10 筆)
在高明《教育測驗》一書有寫
余民寧(民95)
一、專業原則
任何使用測驗的相關人員,必須經過嚴謹的專業訓練,必須具備對測驗目的、方式、功
能、計分與解釋、是用對象與限制條件等,皆能徹底了解與認識。如此,方能讓測驗發揮
最大的功能。
二、道德原則
測驗使用者未經當事人或監護人書面同意,不得針對測驗內容於任何場所公布或陳述。因
為基於道德原則,施測者必須盡可能保護當事人隱私權,以避免當事人身心受到傷害。
三、倫理原則
倫理原則較重視測驗安全性與受試者權益福祉相衝突時,應先顧及當事人權益後再考量測
驗本身安全性。
四、社會原則
任何心理評估技術的採行,必須顧慮社會大眾所接納。甚至在提供測驗服務時,也需將方
便性列為社會大眾是否接納之考量。
以下整理容易搞混的道德和倫理原則:
※道德原則VS倫理原則
一、道德原則:
1.隱私保密:
個資和各種隱私須保密,以保護當事人。
2.知後同意:
四大條件
(1)測驗目的
(2)所欲蒐集資料性質
(3)測驗結果如何使用,何人接觸此資料
(4)受試者有權拒絕回答任一試題
二、倫理原則:
1.受事者權益福祉優於測驗安全性
所謂測驗安全性係指受試者或施測者為保護測驗本身須遵守的規範,如:受試者不得再施測前獲得測驗題目或答案;使用者必須嚴格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範。當測驗安全性的規範可能危及受試者權益時,應優先考量受試著權益和福祉,此為倫理原則。

倫理原則是專有名詞!!
倫理原則:當測驗的安全性與受試者的福祉相衝突時,測驗使用者應以維護受試者的福祉為重,再考量安全性。
專業原則:使用測驗的相關人員,必須對測驗的目的、方式、功能、計分與解釋徹底了解。
社會原則:任何心理評估技術的採行,必須顧慮社會大眾是否接納。
道德原則:測驗者未經當事人或監護人書面同意,不得於任何場所公布或陳述;且施測者必須保障當事人的隱私,避免當事人身心受到傷害。
林天佑教授認為,教育學術研究倫理(原則)包含:
一、尊重受試者個人意願
二、確保受試者個人隱私
三、不危怙研究對象的身心
四、遵守誠信原則
五、客觀分析及報導
另外,美國心理協會(APA)亦修訂《心理學家倫理信條與守則》如下:
(一)以人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規範美國心理協會堅決主張,以人作為研究對象必須以下列兩項作為最高的指導原則:其一是研究目的必須對於研究對象有直接或間接的助益,其二是研究的進行必須無條件的尊重研究對象的尊嚴。在這兩個原則之下,共有九項必須遵守的具體規範。
6.11研究者應在讓研究對象充分瞭解研究的目的及過程之後,再徵求研究對象的書面同意,如當事人尚未成年,除徵求當事人的同意外,還須徵求法定監護人的同意,獲得同意之後始得進行研究。
6.12某些研究不必獲得研究對象的書面同意即可進行,如無記名問卷調查、自然觀察、或史料分析等,當進行這些研究時,研究者要遵守所屬審核委員會(IRB)的規定,並與其他研究人員討論後,再作最後決定。
6.13研究者要進行拍照或錄影時,要先獲得被拍照或錄影者的同意,但如係觀察、記錄公共大眾的行為,不涉及個人隱私或權益,則可不必事先徵求同意。6.14研究者在告知預期研究成果的學術及實用價值,以獲取研究對象的參與意願,在說明時要清楚敘述這些預期成果所帶來的好處與壞處。研究者不宜用過量的金錢或其他不當誘因,爭取或勉強研究對象參與。
6.15除非確實有科學上、教育上、或實用上的價值,而且沒有其他可行的方法,否則研究者不得透過欺瞞的方式蒐集當事人的資料,但足以影響研究對象參與意願的欺瞞行為是絕對不容許的。當欺瞞的途徑無法避免時,研究者最好在資料蒐集完後,立即向研究對象說明,最遲不得晚於研究結束之前。
6.16研究者應讓研究對象知道,他們有權利知道或使用個人本身的資料。
6.17研究者要確實依照研究設計的程序,並以科學研究的態度,向研究對象蒐集資料。
6.18研究者應讓研究對象知道,他們事後可以立即向研究者詢問研究結果以及結論。研究者也有向研究對象解釋其內容大要的義務,以避免誤解。如無法立即提供研究對象這些訊息,或基於研究設計的限制不能提供這些訊息,研究者應想盡辦法向研究對象說明,以減少副作用。
6.19研究者要充分尊重並遵守對於研究對象的一切承諾。
(二)結果報導及出版的規範
美國心理協會在結果報導與出版方面,也有相當具體的規範,以確保學術的正確性以及尊重智慧財產,包括以下六項條文。
6.21真實並正確報導研究結果:不得製造假資料,或為了支持預期的假設而修改資料;出版後如發現有誤,必須公開更正。
6.22正確引註他人資料:如使用「引號」引述他人詞句或資料,引號內的字句及標點符號要與原文一模一樣,如係摘述或整理自他人的詞句或資料,則必須註明出處。
6.23列出研究小組的所有名字,並予適當排名:包括撰寫者及所有協同研究人員,如研定研究主題、參與決定研究設計、進行統計分析、詮釋研究結果、以及各章節撰稿人。所有作者共享研究成果,也共同負責研究責任。其他有助於研究進行及完成的人員或單位,則可於謝詞中註明,但不論要列為作者或於謝詞中列名
,都須事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至於排名則以貢獻的大小為依據,貢獻愈大者排名在前,最小者排名最後。博碩士學位論文修改後所發表的文章,如作者超過一位時,學生本人應排名第一。
6.24原始資料及稿件不重複出版:已經發表過的資料不得重復發表,以免讓讀者誤以為新的資訊。同時一稿不能多投,但投稿被拒之後可以另投其他刊物。
6.25原始資料的保存及分享:研究報告發表之後,所使用的原始資料應因應要求,隨時提供期刊查考,同時要保存五年以上,以便其他有興趣的學者可以重新驗證或分析,但必須遵守匿名原則及智慧財產權等相關的規定。
6.26審稿人員的專業倫理:審稿人員應尊重原作者的智慧財產,不得洩露或公開稿件的研究結果,更不可以順手牽羊,未經原作者的同意擅自引用或剽竊其內容。
詳細內容可參閱林天佑教授文章《認識研究倫理》http://web.ntpu.edu.tw/~tsair/2Research/MasterThesis/Conducting.htm
而是維護受試者的福祉為重?
測驗的安全性....安全第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