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預算法之規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稱為:
(A)回收基金
(B)循環基金
(C)作業基金
(D)資本計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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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391), C(462), D(66), E(0) #1533220

詳解 (共 3 筆)

#1649965

預算法 第4條(基金之意義與種類)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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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1845
這題是在考 基金的種類,來自 預算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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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444
就硬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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