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經徵收之既成道路雖為私有,但仍屬公物
(B)公物一律不得為設定目的外之使用
(C)行政機關設定某物為公物的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
(D)除了由行政機關主動設定,公物亦得於符合事實上一定要件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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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437), C(33), D(17), E(0) #3288945
統計: A(55), B(437), C(33), D(17), E(0) #3288945
詳解 (共 3 筆)
#6447589
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未經徵收之既成道路雖為私有,但仍屬公物✔️
-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私人所有之土地若符合特定要件,長年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且所有人並未反對,將因時效完成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 此類「既成道路」雖所有權仍屬私人,但在法律性質上被歸類為「他有公物」或「私有公物」,意即由私人所有,但供公共目的使用之物,其使用應受公法關係之拘束,所有權人不得違反其供公眾通行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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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物一律不得為設定目的外之使用❌
- 關於公物之敘述,選項(B)稱公物「一律」不得為設定目的外之使用,忽略了經主管機關許可的「特別使用」之可能性。
- 例如,申請在公園舉辦活動、在道路旁設置管線或舉辦臨時市集等,均屬特別使用之範疇。
- 因此,「一律不得」之說法過於絕對,與法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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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之使用雖應依其設定之目的為之,但並非絕對不得為目的外之使用。公物之使用可區分為「通常使用」與「特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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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機關設定某物為公物的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
- 行政機關將特定物指定為公物,使其產生公法上之效果,此行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規定之「對物之一般處分」。
- 此類處分雖非針對特定個人,但其效力及於該物及其所有與利用關係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故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人民若對此設定行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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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除了由行政機關主動設定,公物亦得於符合事實上一定要件而成立✔️
公物之成立有兩種主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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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成立: 由行政機關透過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處分(如前述C選項)等公權力行為,主動將特定物設定為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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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狀態成立: 如同(A)選項所述之「既成道路」,即因長期供公眾使用之客觀事實狀態,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使其具備公物性質。此即為「事實上公物」的典型例子,其成立不以行政機關之主動設定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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