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的參與權保障,家長可參與相關會議,下列敘述何者較為適切? ①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②特殊教育諮詢會 ③課程發展委員會 ④學校家長會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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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209), C(925), D(317), E(0) #2953583

詳解 (共 10 筆)

#5544120
①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②特殊教育諮詢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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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400
(已修正) 【補充】《特殊教育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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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0868

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學校行政人員、年級及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含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之教師教師組織代表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不一定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應再納入專家學者代表,各級學校並得視學校發展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社區/部落人士、產業界人士或學生。

課程發展委員會任務掌握學校教育願景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負責審議學校課程計畫審查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教材及進行課程評鑑

資料來源:https://cirn.moe.edu.tw/WebContent/index.aspx?sid=11&mid=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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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9942
查了法規還是有點疑惑,想問老師們這樣的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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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6127
<特殊教育法>第5條-各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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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9455
《特殊教育法》共有7個與家長參與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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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0479
由於是特教法的內容,所以僅能找特教法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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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3334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其內容、形式、提供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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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均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並予公告: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全國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八、專業人員。
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代表。
十、相關機關(構)代表。
十一、相關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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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第 3 條 
1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遴聘(派)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
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全國性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
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兼任之。
2 本會委員名額,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
,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4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部解聘;其缺額,由本部依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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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之,其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年級及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含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之教師、教師組織代表及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應再納入專家學者代表,各級學校並得視學校發展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社區/部落人士、產業界人士或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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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8647
回覆B2
用「(不一定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會讓人有課發會的選項也沒有錯誤的迷思
關鍵句應該是「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的參與權保障」→→課發會與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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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6950

課發會委員     CIRN-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

  • 學校行政人員、年級及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含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之教師、教師組織代表及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不一定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應再納入專家學者代表,各級學校並得視學校發展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社區/部落人士、產業界人士或學生


《特殊教育法》與家長參與有關的 4 個委員會⬇️


第 5 條 特諮會委員

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第 6 條 鑑輔會委員

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專業人員、同級衛生主管機關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第 15 條 特推會委員

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學校應成立特推會,若無特教生,得不遴聘特教生或特教生家長代表)


第 52 條 家長會委員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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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8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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