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的參與權保障,家長可參與相關會議,下列敘述何者較為適切?
①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②特殊教育諮詢會 ③課程發展委員會 ④學校家長會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統計: A(42), B(209), C(925), D(317), E(0) #2953583
詳解 (共 10 筆)
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學校行政人員、年級及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含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之教師、教師組織代表及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不一定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應再納入專家學者代表,各級學校並得視學校發展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社區/部落人士、產業界人士或學生。
課程發展委員會任務:掌握學校教育願景,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負責審議學校課程計畫、審查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教材及進行課程評鑑等
資料來源:https://cirn.moe.edu.tw/WebContent/index.aspx?sid=11&mid=296
| 法規名稱: |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
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均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並予公告: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全國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八、專業人員。
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代表。
十、相關機關(構)代表。
十一、相關團體代表。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1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遴聘(派)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
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全國性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
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兼任之。
2 本會委員名額,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
,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4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部解聘;其缺額,由本部依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關鍵句應該是「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的參與權保障」→→課發會與之無關
課發會委員 CIRN-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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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行政人員、年級及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含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之教師、教師組織代表及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不一定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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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應再納入專家學者代表,各級學校並得視學校發展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社區/部落人士、產業界人士或學生
《特殊教育法》與家長參與有關的 4 個委員會⬇️
第 5 條 特諮會委員
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第 6 條 鑑輔會委員
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專業人員、同級衛生主管機關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第 15 條 特推會委員
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學校應成立特推會,若無特教生,得不遴聘特教生或特教生家長代表)
第 52 條 家長會委員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