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關於辯護人接見、通信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得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通信
(B)無急迫情形下,檢察官仍得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通信
(C)無急迫情形下,看守所所長仍得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通信
(D)無急迫情形下,司法警察官仍得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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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0), B(392), C(106), D(94), E(0) #3034479
統計: A(2920), B(392), C(106), D(94), E(0) #3034479
詳解 (共 6 筆)
#5679626
萬解:
限制書->法官保留
偵查中->檢察官至多暫緩
限制書->法官保留
偵查中->檢察官至多暫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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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682559
刑事訴訟法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辯護人之姓名。
二、案由。
三、限制之具體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具體之限制方法。
五、如不服限制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限制書準用之。
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聲請經駁回者,應即停止限制。
前項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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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144
絕對法官保留:羈押票、鑑定留置票
相對法官保留:搜索票、限制書、監聽票
二分模式:傳票、拘票、通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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